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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爱香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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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18 15:36:3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冀0281刑更23号

 

罪犯曹爱香,女,2003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20031031292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刘备寨乡前马各庄村。2023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冀02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爱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因罪犯曹爱香属于哺乳期,经其申请,本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故其刑期折抵44天。

2024年10月29日,罪犯曹爱香因宫内早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遵化市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经本院委托鉴定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开滦总医院出具的临床医学诊断证明,作出了(2024)唐法医审字第165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罪犯曹爱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24年12月11日本院向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2日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曹爱香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询问曹爱香,其称预产期为2025年5月20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对罪犯曹爱香暂予监外执行5个月零3天,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执行地为河北省遵化市,执行机关为河北省遵化市司法局。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向本院提出。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西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庭吴海娟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