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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凤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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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13 14:11:5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冀0281刑更21号

 

罪犯张凤起,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00825311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东苏庄村。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冀0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凤起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遵化市看守所以张凤起患有严重疾病,需再次进行监外执行,并需进一步正规治疗为由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2024年9月12日,罪犯张凤起以自2017年罹患胃癌及其他多种疾病,身体状况较差,急需住院治疗,得到更好的医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肿瘤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等材料。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指定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张凤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202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凤起经开滦总医院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恶性肿瘤临床治愈期。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患者处于恶性肿瘤临床治愈期。3.治疗建议等:对症治疗。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6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张凤起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张凤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向本院提出。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西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庭,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