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罪犯张凤起,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00825311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东苏庄村。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冀0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凤起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遵化市看守所以张凤起患有严重疾病,需再次进行监外执行,并需进一步正规治疗为由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2024年9月12日,罪犯张凤起以自2017年罹患胃癌及其他多种疾病,身体状况较差,急需住院治疗,得到更好的医治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肿瘤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等材料。
现本院将上述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4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三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本院反馈。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东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雪梅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