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22号
罪犯郭占华,男,1958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8195805051710,满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东陵乡新立村新华街13号。202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郭占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被告人郭占华等人提出上诉,2024年10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478号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上诉人刘珑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李桂英、郭占华、郭满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0月22日,罪犯郭占华因患有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分支)、高血压病2级、高脂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
经查,罪犯郭占华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高血压3级(很高危);陈旧性脑梗死;多发脑动脉狭窄。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伴斑块形成;血肌酐:133.0uml/L;尿白蛋白/肌酐:76.88mg/g)伴陈旧性脑梗死。3.治疗建议等:低盐低脂低糖饮食,监测血压血脂血糖。继续服用降压、降脂药物,避免肾功能损伤加重。控制血压于140/90mmHg以下,继续服用抗血小板聚集药物,以避免血管闭塞及血管破裂。神经外科就诊,除外动脉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6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护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郭占华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郭占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