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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满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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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5 15:21:33 打印 字号: | |

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示

 

(2024)冀0281刑更25号

罪犯被告人郭满海,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819670624561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小厂乡小厂村。202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郭满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本案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4年10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478号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上诉人刘珑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李桂英、郭占华、郭满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13日,罪犯郭满海因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血管性头痛、焦虑、躯体化障碍、左侧颈总动脉狭窄、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颈内动脉系统)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现本院将上述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三日,即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三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本院反馈。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东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海娟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