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20号
罪犯张晓坤,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3011135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骆马庄村。2020年9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张晓坤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张晓坤以怀孕为由,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张晓坤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2024年9月19日唐山市开滦总医院作出了临床医学诊断证明,结论意见为:宫内孕8周。2024年9月2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4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目前罪犯张晓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坤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执行地为河北省遵化市,执行机关为河北省遵化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