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罪犯郭占华,男,1958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8195805051710,满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东陵乡新立村新华街13号。202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郭占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被告人郭占华等人提出上诉,2024年10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478号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上诉人刘珑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李桂英、郭占华、郭满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0月22日,罪犯郭占华因患有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分支)、高血压病2级、高脂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现本院将上述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三日,即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三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本院反馈。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东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海娟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