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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兰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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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6 14:19:5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6号

 

罪犯刘凤兰,女,1968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040102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东后子峪村。2022年9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疾病未能执行;2023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凤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同案被告人王国英等人上诉,2024年6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6日,罪犯刘凤兰因患有直肠肛管恶性肿瘤、反流性食管炎、低蛋白性营养不良、电解质代谢紊乱、手术后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腹腔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直肠恶性肿瘤<术后>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指定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刘凤兰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2024年9月13日被告人刘凤兰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肛管癌术后。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尿白蛋白/肌酐:90.23mg/g)。3.治疗建议等:积极控制血压,监测血糖。半年复查一次影像及检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2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书,审查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刘凤兰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进行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刘凤兰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