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罪犯刘凤兰,女,1968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040102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东后子峪村。2022年9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疾病未能执行;2023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凤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同案被告人王国英等人上诉,2024年6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6日,罪犯刘凤兰因患有直肠肛管恶性肿瘤、反流性食管炎、低蛋白性营养不良、电解质代谢紊乱、手术后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腹腔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直肠恶性肿瘤<术后>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
现本院将上述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三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本院反馈。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东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雪梅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