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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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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6 14:09:4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示

 

(2024)冀0281刑更19号

 

罪犯王国英,女,1965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50403722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散水头镇青庄坞村。2022年9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疾病未能执行,次日转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疾病未能执行;2023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王国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国英以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颈动脉硬化;高脂血症;左侧肾上腺结节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王国英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伴双侧斑块形成;尿白蛋白/肌酐:601.95mg/g)。3、治疗建议等:低盐低脂饮食,监测血压、血糖。坚持服药,定期复查。2024年10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唐法医审字第13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王国英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到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进行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24年10月13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王国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2024年10月16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反馈电话:0315-6687602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