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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井霞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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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22:3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冀0281刑更17号

 

罪犯兰井霞,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30914602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北霍庄村。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了(2024)冀02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兰井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告人王国英等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兰井霞以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需要常年服药医治为由,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兰井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2024年9月13日唐山市工人医院对兰井霞的疾病作出的临床医学诊断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尿白蛋白/肌酐:60.69mg/g)”。2024年9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3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兰井霞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兰井霞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兰井霞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公示期间,如有情况需要反映,可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向本院反映。

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西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