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7号
罪犯兰井霞,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30914602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北霍庄村。2023年10月12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罪犯兰井霞于2024年8月6日以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需要常年服药医治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保外就医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玉田县医院住院病案、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经我院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兰井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唐山市工人医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临床医学诊断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尿白蛋白/肌酐:60.69mg/g)”。2024年9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3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兰井霞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兰井霞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