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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霞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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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1 11:15:3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8号

 

罪犯李福霞,女, 1963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919630127582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西李庄村。

2023年10月12日,罪犯李福霞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同案被告人王国英等人上诉,2024年6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李福霞以患有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扩大、室性早搏等等疾病为由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李福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

经审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4日出具诊断意见:“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李福霞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后征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24年9月26日该院复函罪犯李福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李福霞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李福霞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为玉田县司法局,执行地为玉田县。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