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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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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2 11:12:45 打印 字号: | |

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示

 

(2024)冀0281刑更18号

罪犯李福霞,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30127582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西李庄村。2022年9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疾病未能执行;2023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李福霞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同案被告人王国英等人上诉,2024年6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6日,罪犯李福霞因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扩大、室性早搏、心功能Ⅰ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玉田县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

现本院将上述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三日,即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4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三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本院反馈。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东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海娟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