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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爱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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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5 17:05:2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5号

 

罪犯曹爱香,女, 2003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20031031292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刘备寨乡前马各庄村。

2024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4)冀02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以曹爱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书生效后,2024年7月10日,罪犯曹爱香以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曹爱香于2023年8月22日生下一女秦可儿,现仍在哺乳期,罪犯曹爱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曹爱香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地为遵化市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