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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铭浩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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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4 09:24:5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2号

 

罪犯孙铭浩,女,1986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7198604036466,汉族,原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白堡店村263号。

2023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了(2023)冀028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以孙铭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铭浩等人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罪犯孙铭浩因怀孕,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孙铭浩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

经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诊断审查意见:“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目前罪犯孙铭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后征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复函罪犯孙铭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孙铭浩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铭浩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为迁西县司法局,执行地为迁西县。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