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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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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09:14:0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3号

 

罪犯张凤起,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00825311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东苏庄村。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冀0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凤起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遵化市看守所以张凤起患有胃恶性肿瘤、肝占位性病变、胃术后为由不予收押。2024年6月11日,罪犯张凤起因患有胃恶性肿瘤、肝占位性病变、胆囊结石、胃术后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天津市肿瘤医院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住院病案等材料。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指定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张凤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2024年7月1日被告人张凤起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胃癌术后;肝右叶包膜下高密度影待查。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肝右叶病灶性质待定。3.治疗建议等:需定期随诊复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10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书,审查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张凤起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曾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张凤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