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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付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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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30 10:04:0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9号

 

罪犯杨树付,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遵化市建明镇炸糕店村。

2009年3月20日罪犯杨树付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的赃款七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条矿石线(位置在扎高点村东湾子)予以没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杨树付于2024年4月22日以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炎、慢性胃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出血后遗症、消化性溃疡、后循环缺血、中度贫血、肝占位性病变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后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杨树付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

经查,罪犯杨树付经开滦总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外伤术后。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3.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等:检测血压,低盐饮食,规律服药”。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7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杨树付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曾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树付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