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4号
罪犯刘彩虹,女,1996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199607105124,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侯家寨镇侯家寨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冀02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彩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刘彩虹因怀孕,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刘彩虹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
经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医学诊断意见:“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目前罪犯刘彩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后征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复函罪犯刘彩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刘彩虹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彩虹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为遵化市司法局,执行地为遵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