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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贺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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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4 16:32:3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示

 

(2024)冀0281刑更11号

 

罪犯高贺军,男,1960年6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00603423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苏家洼镇罗秀庄村。2023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了(2023)冀0281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高贺军以支气管哮喘性发作期重大发作;过敏性鼻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低钾血症;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高贺军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早搏、室性早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呼吸困难评分IV级,肺功能损伤分中度损伤。3、治疗建议等:全身激素治疗,长期吸入舒利迭2/日。必要时查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术明确冠脉病变情况。2024年5月2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唐法医审字第80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罪犯高贺军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到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曾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24年6月4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罪犯高贺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2024年6月4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反馈电话:0315-6687602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