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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贺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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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4 16:30:2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冀0281刑执307号

 

罪犯高贺军,男,1960年6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00603423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苏家洼镇罗秀庄村。2023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了(2023)冀0281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高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洪梅经济损失484 570.1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翠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洪梅经济损失207 672.9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书已经生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高贺军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高贺军经唐山工人医院医学检查,唐山工人医院于2024年5月15日出具(2024)唐工医诊字第40号临床医学诊断证明,结论意见:1、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早搏、室性早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呼吸困难评分IV级,肺功能损伤分中度损伤。3、治疗建议等:全身激素治疗,长期吸入舒利迭2/日。必要时查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术明确冠脉病变情况。2024年5月2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唐法医审字第80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罪犯高贺军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到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曾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高贺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6月4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