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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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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9 16:16:3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10号

 

罪犯陈炳圳,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319971123753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村。2022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3年6月16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3)冀028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炳圳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陈炳圳等人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遵化市看守所因罪犯陈炳圳患病出具了暂不收押通知书,陈炳圳2024年5月15日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后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陈炳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

经查,罪犯陈炳圳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心功能不全;心肌受累疾患;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颈动脉硬化;混合型高脂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高尿酸血症;双眼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尿蛋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9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陈炳圳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第三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曾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炳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