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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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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3 10:15:19 打印 字号: | |

遵化市人民法院

公示

 

(2024)冀0281刑更13号

 

罪犯张凤起,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00825311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东苏庄村。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冀0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凤起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遵化市看守所以张凤起患有胃恶性肿瘤、肝占位性病变、胃术后为由不予收押。2024年6月11日,罪犯张凤起因患有胃恶性肿瘤、肝占位性病变、胆囊结石、胃术后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为此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天津市肿瘤医院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住院病案等材料。

现本院将上述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三日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本院反馈。来信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东街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雪梅法官。反馈电话:0315-6687602。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