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0281刑更7号
罪犯任学勇,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819810823003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遵化镇二轻家属院。2023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了(2024)冀02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学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遵化市看守所以任学勇患有严重疾病,目前住院治疗中为由暂不收押。2024年4月18日,任学勇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指定鉴定机构,对被告人任学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2024年5月22日被告人任学勇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为:1、疾病诊断:慢性肾脏病;慢性HBV感染。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治疗建议等:建议行内生肌酐清除率检查明确CKD分期。继续服用抗乙肝病毒药物,定期门诊复查乙肝五项、乙肝DNA、肝功能、AFP、肝胆胰脾彩超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唐法医审字第7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书,审查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之规定,罪犯任学勇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第六条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对所患疾病未曾规范治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任学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