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遵化法院平安城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良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被告人在购买原告某水果店水果后,双方因水果固有缺陷问题在售后沟通时产生言语冲突,继而矛盾升级,被告人将该水果问题发微信朋友圈,言辞激烈。
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被告人好友数量众多,涉案朋友圈阅读量大,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人侵犯了水果店的名誉权,要求被告人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
本院受理后,主办法官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主动联系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起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主办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依据法律针对矛盾争议焦点问题一一解答,让双方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事情的后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主动在朋友圈发布言论予以正面客观回应事情经过,原告针对自己当时售后对待顾客态度不妥当庭向被告道歉,原告撤诉,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是涉及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案后,法官当面告诫原告以后经营要注意对待顾客的态度,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告诫被告以后要慎重在网络发布言论,要作遵法、守法公民,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示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非单纯的私人空间。在社交媒体中为泄愤逞一时口舌之快,不仅对解决问题并无帮助,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也容易产生侵权问题。任何人都应当以理性、客观、公正和谨慎的态度在合理限度内发表网络言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时刻注意谨言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