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秋收,又逢中秋、国庆双节,平时在外务工人员多返乡与家人团聚,其中也包括“久未露面”的被执行人。趁此“良机”,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遵化执行大队与遵化法院财产保全暨执行保障大队的干警们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一场秋雨一场寒。昨晚,一场久违的秋雨不约而至,气温骤降。凌晨五点二十分,执行干警们按照行动预案,进乡村、穿街道,踏泥泞、过水坑,个个精神抖擞,冲锋在前。微信工作群里,捷报频传。他们深入乡村农户、田间地头,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方式,使一部分中止执行的案件顺利执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截至目前,专项执行行动共出动干警320人次,拘传被执行人109人,执行和解61件,执结23件,执行到位246.4万元,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案缴纳执行款。
【今日普法】
妨碍司法执行后果知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