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对于法院来说,是案件的审理终结,但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仅仅是开始,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实现才是当事人追求的最终结果。从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来看,却是不尽如人意,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义务人的不履行导致矛盾未能化解,权利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法院调解的公信力受到了考验,甚至在权利人心中大打折扣。
近日,遵化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驾车撞倒路灯杆,砸到原告杨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在承办法官李海及遵化执行大队干警张国华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张某给付杨某赔偿款7000元。后,张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李海法官与张国华干警将张某传唤至法院,向其陈述利害关系,最终张某现场将涉案款项交由李海法官,请法院转交杨某。
遵化法院大力推行“立审执”融合联动,自立案起,执行机构全程参与,结案后,办案法官案不离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彰显了人民法院调解公信力,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