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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听遵化法院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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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坤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4:3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遵化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起遵化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以案释法,靶向普法。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周某生前以线上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保险,后经医治无效离世。保险公司在出具理赔告知书时,以“周某投保前患保险条款规定不予赔付病症,此次事故无法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周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就周某在签署投保须知、健康告知等内容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拒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否对原告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等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经审理发现,周某虽在投保前患有疾病,但其病种与投保后所患疾病并非同一病种,且即使周某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有保险条款规定不予赔付病症,但不足以导致保险人对该病症之外的其他病种拒绝承保,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病症为患者死亡的直接诱因,故并不能认定该病症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84 693.32元。

【法官后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通过购买保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发强烈,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悄然增多。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每一方都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样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乙公司代销汽车,王某于甲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乙公司为其提车并出具购车发票。几日后,王某发现车身多处有发黄现象,遂找到甲、乙两公司。经仪器测量后,确定车身多处均有后喷漆情况。在诉前调解阶段,王某申请对涉案车辆异常情况进行鉴定,鉴定评估结论为:该车辆车身多处有修理痕迹。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二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甲公司为乙公司代销汽车,消费者王某与二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车辆的异常需经专业测量鉴定,该判断显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于新车的认知和理解,乙公司依法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披露车辆存在的瑕疵。但乙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瑕疵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对车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乙公司给付王某购车款、增值税税额、评估费,并赔偿王某损失35万余元,合计42万余元。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需要充分的证据,作为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存在的瑕疵问题并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极容易掉进经营者的“陷阱”。所以,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遇到此类情况,更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积极理性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也提示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共建诚信友好消费环境。

 

今后,遵化法院将坚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公正高效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帮助人民群众跨“坑”避“雷”,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