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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自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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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慧娴  发布时间:2021-12-23 09:56: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0年2、3月份,王某找到尤某,分别以自己和刘某名义办理某五金商店、某建材经销处等对公账户六个,并出售给吴某、丁某二人,王某从中获利17300元,刘某获利2700元。经查,上述对公账户共被转入诈骗资金人民币187万余元。2020年5、6月份,张某注册成立某美容院、某咨询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K宝和对公账户,后将手续交于尤某,尤某又出售给丁某,张某从中获利1700元。经查,两对公账户共被转入诈骗资金人民币756万余元。2021年10月8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尤某、刘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属于国家机关证件,随意买卖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证件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王某、尤某等4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活动,但实际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触犯了法律的禁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证件,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