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某房屋出卖给原告,订立合同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定金2万元,约定余款在当月月底前付清,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告得知,由于被告婚姻状态为离异,且析产未满五年,该房屋过户需缴纳高额析产税。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态,造成房屋买卖所需成本增加,构成违约,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适用双倍定金返还罚则,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定金款。
被告则认为析产税应由买方即原告承担,自己并没有拒绝出售房屋,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原告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才是真正的违约方,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更无理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主办法官韩国栋通过调查发现,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就析产税务归谁承担进行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存在重大误解,是由于不清楚房屋买卖税收相关政策导致。
在了解事实原委后,韩国栋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对析产税的承担进行沟通协商,并对定金罚则适用条件进行了解释,最终主持双方对税费承担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析产税由双方各付一半,原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双方对该结果都非常满意,至此这场房屋买卖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价值较大,在合同订立前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当地政策及房屋实际情况,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在没有造成根本违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充分协商后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化解纠纷,以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