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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法院提醒:切莫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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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慧娴  发布时间:2021-11-30 09:17:2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随着治理力度的加大,拒绝酒后驾驶也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还有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酒驾甚至醉驾,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刘某在饭店饮酒后,酒后驾驶,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驾车离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82mg/100ml。

2020年12月某日,王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因倒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15mg/100ml。

最终,刘某、王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醉酒驾驶,不仅触犯法律红线,还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纵使有千万种理由,也莫拿人身安全做赌注,为此付出宝贵时光和巨大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