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现均未成年。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由被告闫某抚养,原告刘某支付抚养费。被告闫某于2020年再婚并再育一女,原告担心被告会因此疏于对两个孩子的照顾,且两个孩子多次在通话中表示愿和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刘某至法院请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堡子店法庭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询问被告意见,被告在了解起诉内容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其与原告离婚后一人抚养两个孩子十分艰辛,虽再婚,却从未疏忽对两个孩子的照顾。且为了长子的学业,被告此前已与原告沟通过长子抚养问题,但原告坚持两个儿子均由他抚养,被告表示不能同意。办案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调解,但结果并不理想,双方各不相让。为避免矛盾激化,和谐解决纠纷,主办法官周新成在充分了解两个孩子意见的基础上,安排了一次面对面调解,针对双方争议焦点,秉着一切为孩子考虑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通过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解开心结,表示尊重孩子意愿,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的化解了纠纷。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遇到子女抚养问题,调解无疑是将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的一种方式。办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坚持情理法相融的原则,最大限度化解家事矛盾,更好的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