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在发生着变化,对待婚姻的态度变得更加民主和自由,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也更加注意尊重、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子女抚养费,在原订离婚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能够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医疗及接受教育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但在应给付抚养费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超出其固定收入的30%,且子女因就读私立高中等原因导致所需抚养费增加时,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呢?近日,遵化法院靠山庄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贾某以几分之差,未能考取当地一中,而被一所私立高中录取。为使其接受更好的教育,母亲赵某需每年为其缴纳2万元学杂费,再加上课外辅导、日常生活等费用,身为退休职工的赵某已不堪重负,遂作为贾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贾某父亲负担贾某高中三年的学杂费。对于贾某父亲来说,自2017年便与赵某因离婚纠纷而参与诉讼,先后经历一审、二审,最终于2019年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贾某父亲按其固定收入的30%给付贾某抚养费。后因离婚后财产分割,双方再起纠纷;后又因贾某父亲未支付抚养费,贾某申请强制执行。如今,已与赵某纠缠了三年之久的贾某父亲因抚养费纠纷再次卷入诉讼。故贾某父亲不再顾及昔日夫妻之情,以其工作调整、收入下降,所承担抚养费超出30%,且贾某未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而就读于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为由,不同意原告诉请。
为避免这对父子、前夫妻在法庭上因情绪失控再起冲突,更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虑,主办法官王红梅采取了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单独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因双方积怨已深,调解工作进展艰难。王红梅法官向双方解释了《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关于增加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以骨肉亲情为突破口,以双方对贾某接受更好教育的共同愿望为出发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贾某父亲同意承担贾某就读高中三年期间学杂费的一半,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后语:未成年人应当在一个幸福、健康的环境下成长。物质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是父母的关心和爱,父母不应将孩子作为发泄对彼此不满的工具,夫妻感情不能挽回、家庭完整不能维系的情况下更应该尽到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