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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遵化法院堡子店法庭司法为民连获两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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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24 14:56:09 打印 字号: | |

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遵化法院注重将教育整顿实效转化为司法为民工作成果,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近日,堡子店法庭先后收到当事人赠送的两面锦旗,司法为民获当事人点赞。

为民解忧 情暖人心

原告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结婚, 2014年张某因车祸导致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屈某分别于2016年、2017至遵化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张某身体状况及二人一直共同生活,法院均判决驳回屈某诉请。2020年,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周新成经调查并结合2016年和2017年审理情况了解到,原被告一直为分房居住状态,被告张某抚养其与前夫生育的一子,现已成年。现张某表示其同意离婚,但二人就财产分配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情况下,周新成法官认为调解更利于二人纠纷的解决。因二人多年来关系紧张,为更好的进行调解,周新成法官通过面对面调解结合分别电话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耐心细致为双方释法明理,待双方情绪逐渐平静后,就相关分歧进行理性沟通,最终在办案人员共同努力下,二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和谐解决了纠纷。

结案后,当事人张某为表示对法庭的感激送来锦旗一面,并表示其与屈某多年的纠纷经过法庭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得到了解决,自己未来的生活有了新的活力。此次纠纷的妥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息诉止争,和谐高质的解决了家庭纠纷,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为国为民 公正廉洁

被告杨某原系原告某公司职工,任职期间于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被公司指派到外地进行设备安装施工,期间原告曾多次给付被告施工相关款项。在杨某回到公司履行报销手续时,公司称其剩余部分款项及使用工具未返还,杨某在报销时称其又购买了部分工具,且均未返还,在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权益。

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周新成经初步了解发现案件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调解,在先后组织了两次质证和三次庭审后认为,从此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杨某作为原告公司原职工,二者不具备同等举证能力,杨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虽均为拍摄复印件,但有同为原公司职工的高某予以证明。此外,庭审后法院责令原告提交其公司账目,但其提交证据中关于案涉事宜均无涉及,该证据于此案无任何证明力。综合以上分析,被告杨某的举证,足以使法院支持其主张,而原告未能就其主张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双方已完成报销及结算,原告主张返还工具及剩余款项的诉请亦不能成立。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上诉,唐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陈述及举证能力的差异,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后,杨某特送来锦旗一面,表示感谢法官认真细致的审理,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