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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怎样炼成的”
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培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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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雪梅  发布时间:2021-05-31 15:05:1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随着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国已有八成法院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共产生员额法官105433名。1)因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特点、法官自身素质、人员结构均有所不同,所以在员额法官的选拔标准上也不尽相同。毫无疑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使一线办案法官专业化、精英化,以此来提高审判质效,精准化解纠纷。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基层法院3133个,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基层法官人数14855人,约占全国法官总数的80%,基层法院审结案件2746万件约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数的85%。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及基层法官系全国法院系统的主力军。因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基层法院员额制改革的效果;基层法院员额制改革的效果则依赖于改革选出了什么样的员额法官及后续有什么样预备力量加入员额审判队伍。新的制度再完善再符合司法规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贯彻实施一切都是空谈。因此本文就如何培养高素质的员额法官是进行了深入分析。作者通过对员额制改革背景及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分析得出了基层员额法官应具备的素质条件,作者通过对其所在的遵化市人民法院的人员构成情况剖析出未来员额法官的来源人群并对该类人群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将预备员额法官的优缺点与员额法官应具备的素质条件相对比,发现了预备员额法官与员额法官的差距,并针对这些差距与提出了员额法官的培养应该做到横向导师引领制与纵向层次进阶式相结合的培养机制,以期对基层法院员额制法官的培养有所助益。

正文全文共计6861字。

 

主要创新观点:

全国范围内的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地法院对于员额制法官如何培养也在摸索的路上前行并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学习。鉴于此种情形,本文的独创性的通过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及法官法的分析,归纳了员额制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知识水平、职业能力素质三大部分;通过对本单位的人员构成情况分析得出了基层法院中预备员额法官的来源及特点即主要集中在通过公务员招录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助理,作者对该类人员要成为员额法官所具备的优势及缺陷进行了剖析;最终依据员额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并参照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特点,独创性的提出员额制法官的培养应该以横向导师引领制与纵向层次进阶式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并对这项培养机制提出了细化设计,通过制度的设计保证了员额法官培养的全面性要求。

 


以下正文:

一、法官员额制相关问题的概述

(一)法官员额制与员额法官的基本认识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全方位的部署。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不是单纯的法官员额“加减法”,其具体含义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现有法官的数量进行员额限制,通过确定法官的员额来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2)该项制度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必由之路。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一线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即员额法官数量一旦确定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更改和自由进退;促使法官队伍类别化、专业化、高效性。通过对法官员额制的介绍也就不难理解员额制法官的概念了即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从现有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中依照选拔程序进入到员额限制数量内的法官,该类法官(改革后称为员额法官)在改革完成后将成为办案一线的主力,将集中尽力进行案件的审办。员额制法官与其他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们(改革后称为法官助理)相比在业务知识、审判经验、工作能力方面更具相对优势,审判一线由该部分人坚守,会让群众阶层更加放心,对提高办案质量、重塑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官良好形象也能起到推动作用。

(二)法院系统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原因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法院系统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集中体现,是法院系统进行的一次深刻的自我革命。那么为什么法院系统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入手呢?这要从目前法院系统面临的现实困境说开去。

首先,目前法官人员组成复杂,法官的专业性不强。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人员来源复杂,人员专业性不高、导致目前法官队伍人多质弱,办理案件的质量不高。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法官工作压力大收入低,法官辞职人数逐年骤增。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转型,各类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案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法院工作压力骤增,工作危险性显著提高,但是法官待遇并未得到改善,法官辞职人数逐年递增。因此,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并提高法官素质同时提高法官待遇,才能使法官自身具有安全感、职业荣誉感、社会才能提高设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再次,法院系统人员分类不明确,职责定位不清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从事的是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性的工作,从而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审判工作将成为员额法官的工作重心,审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必定有大幅度提升。此外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也为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的落实起到推进作用。

二、对遵化法院人员基本情况及案件类型的逐层剖析

   (一)我单位人员构成及案件种类分析

1.员额制改革前的人员构成及岗位分布

目前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遵化市人民法院,共有人员总数233人,现有编制111个,目前在编干警103人,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65人(不包含2016年新考录未进行资格任命的5人),书记员11人,司法警察10人、行政工勤人员16人。然而在这65名审判人员中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数仅为39人,约占总数的58%。这39名法官除承担着全院所有案件的审判外还要承担调研、宣传等其余事务性的工作。这65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如下: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这类人员12人占法官总数的15%;第二类人员是在法院各个综合管理部门如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评查室的主任、调研员等这类人员主要承担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案件评查、诉前调解和信息调研等,这类人员21人占法官总数的28%;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基层法庭以及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这类人员共39人,只占法官资格总数的58%。

2.员额制改革后人员分类及岗位分布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全面铺开,我院于2017年3月份彻底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院正式在编干警总数没有变化依然是103人,但是改革后将这103名干警分为三类岗位即员额制法官35人、司法辅助人员50人和行政管理人员16人。其中首批进入员额法官序列的法官中包含院长及专职委员6人,业务庭审判员29人。通过此次改革原有审判一线的39名法官中有16人未入额成为法官助理。目前我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35人(包含2016年新考录的法官助理)、司法警察10人、书记员5人。那么改革后这35名法官助理将从是什么样的工作、其职业前景又会怎样呢。通过法官法对法官资格相关规定,今后要想成为员额法官必须是具有政法专项编制切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那么目前我单位的35名法官助理必将成为我单位员额法官的预备人选。一旦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则将在这35名法官助理中产生新的员额法官。笔者为了摸清这35名预备法官的综合素质情况,对此类人群进行了调查分析。从年龄分布看40岁以上者10人,40岁以下者25人;从专业分布看,法学专业27人,非法学专业的8人;从学历层次看24系法学本科学历;从法官来源看通过河北省公务员考试招录进入法院系统的24人,其余11人来源包括军转、调任、毕业分配等;从审判经验看,具备五年以下审判经验的18人,五年以上审判经验17人(其中10年以上的9人)。从掌握办公系统情况来看,其中有27人熟练运用电脑及信息化办公软件,仅有8人未掌握信息化办公软件。

3.我院审理案件的类型特点分析

2016年度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 600余件(不含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5300件、刑事案件330件、行政案件170件,分别约占我院案件总数的90%、6%及4%,通过上述数据可见民事案件是我院审理案件的主战场,那么我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又集中在哪些类型的纠纷中呢,经粗略统计其中合同纠纷2400件、婚姻家庭纠纷120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800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00件、劳动争议300件、排除妨害300件、相邻关系及其他特别程序200件。通过对案由的梳理不难发现,合同类纠纷及婚姻家庭类纠纷是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约占案件总数的64%。众所周知合同纠纷往往出现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形下双方对同一问题认识不一僵持不下的情形下,而婚姻家庭案件的类型特点则是鸡毛蒜皮、没有明显的对错,面对以上两种主要类型的民事案件就初需要法官具有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广泛的行业知识、娴熟的沟通能力等综合职业素质。

(二)法官助理与员额制法官素质的对比分析

    1.员额制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员额制法官,其素质高低关乎裁判结果的最终效果。那么员额制法官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呢?作者根据法官员额制提出的背景及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类型的特点认为员额制法官需要具备如下素质:

第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社会阅历,这是保持公正之心的前提。法官能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主持公平正义,其首先取决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不被糖衣炮弹打倒,不向各种权势低头,能够克服对当事人、对案情的偏见,保持公正冷静的头脑。法官除拥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外,还应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来解决僵化与滞后的问题。  

    第二、系统的法律知识,扎实的法理功底,这是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的保障。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其能够对社会生活给予现实的调整,而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无疑是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则依赖于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因此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最起码的要求。然而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因此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要融汇贯通,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要明白法律规定背后隐含的法理知识。

第三、丰富的审判经验,过硬的心理素质,这是应对复杂疑难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的宝剑。案件的裁决法官依靠的是丰富的法律知识,然而案件的审理和事实的查明则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比如庭审驾驭能力、庭上对双方当事人心理变化的洞察、对庭上突发事件的处理。此外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当事人情绪失控哄闹法庭、案情转折需要庭上采取特殊程序等需要法官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使自己保持沉着冷静。

2.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素质差距

员额制法官是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综合考虑个人的工作能力、地区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在具有法官资格的人群中确定的为数不多法官,其与未入额的法官及新招录的法官助理相比在综合素质上更具优势。通过对我院法官助理各个角度的数据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院35名法官助理有70%具有法学本科学历,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但是他们大部分从业未超过5年有的甚至在司法体制改革前没有直接办理过案件且大部分在40岁以下甚至还有好多是直接毕业就考入法院系统的年轻毕业生、他们经历相对简单、社会阅历不够、审判经验不足,所以造成他们在庭审指挥能力、庭审应变控制能力、调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职业综合素质上的不足。因此这些年轻的法官助理们需要时间去学习、沉淀,需要在平时的司法辅助工作者积累、提高。因此我认为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最鲜明的差距就在于职业能力素质不够,但是职业能力是能否胜任法官的出发点及落脚点,因此只有过硬的职业能力素质,才能最终成为一名“像样的法官”。

三、横向导师引领与纵向层次进阶相结合的培养机制

虽然上述结论的得出仅来自于对遵化市人民法院的数据分析,但因为全国的基层法院长期以来执行同样的国家政策、承担同样的审判任务、面临同样的案多人少现实、更都无一例外的开展了深刻的员额改革,所以笔者相信遵化法院的基本情况是会是全国各个基层法院的缩影,能够集中反映出基层法院人员的普遍情况。那么如何加强对作为预备员额法官的法官助理的培养,克服其目前存在的素质缺陷呢?作者认为法官的培养是系统的、动态的过程应该在以下横纵两个方向、内因外因两个层次上进行培养。
    (一)横向导师引领制—外因促提高

审理案件是法院工作的重心,虽然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相对减少但这次改革将法院人员进行了不同分类管理并进行了不同的工作分工,使员额法官成为法院唯一具有审判权的一类精英主体,因此为了保证法官队伍后续力量有力有质,法官助理的自我培养也应该成为今后法院内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起就分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需要法官具备专业的知识,还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庭审掌控能力、诉讼调解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能力。3)而具备这些能力是在书本上找不到的,他源于审判实践中的经验积累。鉴于目前法官助理职业综合能力欠缺这一特点,笔者认为最好的培养方式就是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建立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导师引领制。

法官助理们面临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件经常无所适从,因此在审判一线的学习就需要审判一线的老师予以引导和帮助,所以导师引领制具体来说就是将本院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进行明确的分组,进行“传帮带式”的实践教学。具体说来有如下具体设计。1.选任法官导师。那些员额法官能在具有法官资格的人群中通过严格筛选脱颖而出,必定在审判业务中具有自己的优势和独特的方法,因此法院人事管理部门应结合本院员额法官人数及法官助理人数,在员额法官中选择品行较好,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经验丰富的法官,并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向对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方向分类,同时应当考虑优秀法官资源有限,精力有限及有点各不相同的情况,按照周期(8个月为一个周期)将法官助理与不同方向的导师进行调配和轮换,以保证每位法官助理都能与不同方向的导师学习。其次,由法官导师为所带的助理法官设计合理的课程内容、布置业务作业,课程内容以庭审观摩、案例讨论、问题解答、庭审或法律文书点评等方式进行;此外对于法官助理的心理压力、工作情绪、职业信仰等也应进行疏导。最后,法院人事部门应当为每一批新招录的法官助理编制一套完整的培养规划,让每一位法官助理能对自己当前及下一阶段的学习内容有

所了解、,防止放羊式学习方式的出现。4)这样的完整课程安排能让他们对自己工作的职业前景有合理认识及期盼,让他们主动的全力以赴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纵向层次进阶制---内因促成长

业务素质的养成既需要外因的推动,也需要法官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改革后法官助理们虽然不再具有审判权但其工作仍然是协助法官办理好庭前庭后的司法辅助工作,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为“以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5)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等十二项内容,从法官助理工作的内容也可以看出,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也是法官助理的必修课,因此法官助理也注重平时法律知识的学习,作者认为法官助理们应该以层次进阶式的学习方式为主。具体来讲,在导师培养机制中作者已经提到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向,将法官导师及法官助理进行分组,并按8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轮换,所以笔者认为法官助理的学习也应该按照这三个周期进行民事、刑事、行政这三个方向的学习,学习主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疑难案例,由法院人事部门按周期对他们进行考试,这样利用两年三个阶段的考试来帮助法官助理强化专业知识,如果两年三个阶段的考试都通过后,可以进行下一个阶段的学习。那么在这两年的业务培训时间里,贯穿了导师引领制与层次进阶制的不间断学习后,法院人事管理管理部门可以对法官助理们进行法官职业道德及法治信仰的培养,因为一些人选择法院既不是基于内心对法官职业的尊崇和热爱,也不是基于对正义和法治的信仰,而仅仅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表现出的忠诚、崇尚、极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最后,预备法官如同苗木,需要充足的阳光雨露,更需要修剪枝杈。法院在制定统一完善的法官培养方案后,也应该注重每个人的差异性,在保证培养基本方向不变的前提下,也应该注重其差异性,注重因材施教,确保法官培养制度确实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人民法官。



1 新华社:《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载www.news.xinhuanet.com,于2017423访问。

(2) 何帆:《做好法官员额制的》“加减法”,载www.chinacourt.org,于2017年4月23日访问。

(3) 胡志斌《法官素质养成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

(4) 杨建文:《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前景》,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4月第2期,第13页。

5

詹亮:《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16552期,第5

版。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