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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编制内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及职业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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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珊珊  发布时间:2021-05-31 15:04:2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司法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关系到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司法改革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的进行。司法改革重要的一项内容便是法院系统的改革。而人是社会之本,法院系统的改革归根结底是人员系统的变革。由此,法院助理制度应运而生。法官助理制度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实施的重要制度,面临全国法院收案数量不断增加,而人员编制却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更加高效的运用审判团队,提高审判效率这一重大课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工模式,是高效审判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以及事务的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法官的办案压力。但是现今,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延续多年的“法官+书记员”的模式仍然根深蒂固,法官助理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以及从事工作如何界定,推行法官助理的改革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畅通无阻。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法官助理职能定位、法官助理预设构想三个方面粗略的阐述一下法官助理制度,而对于法官助理的构想有两种模式,从该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劣互相对比,供大家参考,力争做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6636字)

主要创新观点:

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法官助理定期轮岗制度,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达到最大效率;使法官助理全面适应各类工作,为以后成为合格的入额法官奠定基础。

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是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达到最大效率,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若进行一项改革,改革后的效率及成就不如以往,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失败的改革。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得司法更高效率,让百姓更加的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改革所带给老百姓的便利。所以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以实现效率为首要的追求。所以法官助理的配置应以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为指导。

然而,法官助理制度仍在探索、初步实践中。从法官助理的成长角度来说,法官定额,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队伍年龄老龄化,必然面临法官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而法官队伍的充实,定然有一部分是从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法官助理队伍中选拔。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应全面掌握各项审判技能,首先是了解、熟悉运用各项审判资源。

按照分工合作的模式来说,虽然能够使得审判团队效率的最大化,但是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了法官助理职务的分工化,使得法官助理在工作上形成的固定的模式,精于一方面事务而导致另一方面事务的疏漏,这样不利于培养全面发展型的人才。

所以,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定期轮岗,使得法官助理全面适应各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中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的重要的一个方面。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司法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关系到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司法改革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的进行。司法改革重要的一项内容便是法院系统的改革。而人是社会之本,法院系统的改革归根结底是人员系统的变革。由此,法院助理制度应运而生。法官助理制度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实施的重要制度,面临全国法院收案数量不断增加,而人员编制却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更加高效的运用审判团队,提高审判效率这一重大课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工模式,是高效审判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以及事务的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法官的办案压力。但是现今,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延续多年的“法官+书记员”的模式仍然根深蒂固,法官助理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以及从事工作如何界定,推行法官助理的改革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畅通无阻。

一、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然而,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渴求是与社会进步相辅相成的。维护司法正义,使得人民群众信任司法、遵纪守法,必须不断提高司法建设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的。

“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质改革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举措,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以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对于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都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

(一)进行司法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治理体系,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改革,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说到:“当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会出现分工。”[2]

(二)进行司法改革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种方式,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的腐败,导致司法机关丧失权威性,使得人民群众不再信任司法,而人民群众是我们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丧失了人民群众支持的政党,丧失了人民群众支持的政府,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与时俱进,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二、法官助理职能定位

法官助理是审判活动的辅助人员,并不具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接受法官的直接指导,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直接的主导地位。具体而言,已出台的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还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新模式为法院助理找到了较为恰当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和事实与法律的判断)、法官助理(负责主持庭前会议、撰写裁判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书记员(负责各项记录、归档等事务性工作)的职能定位。法官助理承担了百分之九十的辅助性事务,为法官更好、更高效率的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了基础的保障。

三、法官助理的现状

因法官助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顾名思义,法官助理即法官的助手,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传统的“审判员+书记员”的模式下,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及由法官指导下的书记员共同完成。然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将会使审判组织的机构发生完全的变化,即是由“审判员+书记员”的模式转换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组织结构,通过司法人员职能的划分,使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案件的审理,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案件情况、法律条文,从而更好的把握案件的开庭审理情况,有利于作出更公正的裁决,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

然而,现今来看,法官助理职权范围并不明确,其工作内容并不明晰。尽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但是就当前的形势来看,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工作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是否存在重复,都是需要探讨的内容。

首先,法官是一个案件的主要负责人,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对于某一案件必然会尽心竭力。然而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办理事务,对于法官助理的约束并不明确,所以对于送达、庭前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并非仅仅的体力劳动,还需要强烈的责任心。就拿庭前阅卷,整理庭审重点来说,若法官助理总结不准确,庭审就会出现偏差。而法官助理能力良莠不齐,法官是否能真正放心将这些工作交给法官助理去做,还是害怕法官助理出错承担责任而亲力亲为,导致法官助理的形同虚设,这也是需要立法者考虑的问题。

而法官助理工作的出现,是否会取代书记员工作,也是需要研究。如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核对相关证据等,法官助理的工作与书记员的工作有了重复,这样是否会导致责任心不强的同事之间对案件的推拖,或者是否会加重法官助理这一职务的工作量及工作压力。比如送达,民事案件来说,有的案子被告有多个,若当事人不能到庭领取相关的文书,亦邮寄不能送达,则需要法官助理发挥其职能去进行送达工作,送达难亦是当前庭前工作的一大难题。然而法官助理还有其他庭前阅卷、调查、进行调解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庭审后还要进行草拟法律文书,时间少、案件多、任务重,势必会造成法官助理压力不断增加。

所以,法官与法官助理工作的协调、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工作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外应对于法官助理指定相关的制度进行制约,使得其增强责任心,质量与时效并存的完成工作。

然而法院助理制度的形成与运行,也涉及到选用人员的问题。先行助理审判员转换为法官助理带来的人员调整问题将是先行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通过任命助理审判员的方式来增加办案人手,用以化解不断增长的案件。在过去多年的实行过程中,很多助理审判员都已经成为办案能手、结案高手,甚至结案的数量居于前列。但是,在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这些助理审判员的很大一部分都将成为法官助理。甚至从事了一辈子审判工作的老法官都因为入员额问题,而成为了法官助理。这样如何平息这样的人员的心理问题,也是我们应正视的。这样的改革,从理论上来说很容易,但到了实际操作层面,又异常艰难。虽在此次司法改革潮流中,有一部分法官自愿选择成为法官助理,但对于这样的人员,在职责定位、职业前景、是否能转化为员额法官等方面有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法官助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消极的影响。

四、法官助理预设构想

首先,法官助理的选任,是第一要务。

在司法改革的洪流中,法官助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法官助理如何选任,关系到法官助理制度的成败。

从全国法院试点的情况来看,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和通过司法考试尚未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司法工作人员;2、聘任制、合同制及具有公务员性质的书记员;3、部分业务精湛的聘用制速录员;4、法院内部的事业编制人员;5、招聘“法官助手”或由社会调解员担任;6、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从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从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择优录取,主要公开选拔尚未就业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这类法官助理整体法学素质较高,尤其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就其专业理论课程基本完成,可以解决法院法官助理的配置问题,又可以全面赔偿人员的法学实践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法律理论功底,工作积极性比较高,完善相关的聘用机制,使得法院留得住人才。

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是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达到最大效率,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若进行一项改革,改革后的效率及成就不如以往,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失败的改革。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得司法更高效率,让百姓更加的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改革所带给老百姓的便利。所以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以实现效率为首要的追求。所以法官助理的配置应以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为指导。

(一)分工合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达到最大效率。

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是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达到最大效率,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若进行一项改革,改革后的效率及成就不如以往,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失败的改革。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得司法更高效率,让百姓更加的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改革所带给老百姓的便利。所以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以实现效率为首要的追求。所以法官助理的配置应以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为指导。

正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有的人擅长与人交往,有的人擅长自己做研究一样,法院工作人员有的擅长与当事人交流,擅长对当事人做思想、调解工作,这样的人,可以让其着重于庭前组织交换证据、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协助法官进行调解等;而有的人不擅长人际交往,这样的助理,就可以注重于让其办理审查诉讼材料、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

这样,可以将若干案件的同一环节集中处理。如可以组织很多案件在同一天进行庭前质证、不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在同一天进行,节省了司法资源,使得效率更大化。

这样充分发挥个人优势,以人为本,因人而异,使得一个法官团队的办案效率达到最大、最好的程度。

(二)定期轮岗,使全面适应各类工作,为以后成为合格的入额法官奠定基础。

然而,法官助理制度仍在探索、初步实践中。从法官助理的成长角度来说,法官定额,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队伍年龄老龄化,必然面临法官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而法官队伍的充实,定然有一部分是从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法官助理队伍中选拔。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应全面掌握各项审判技能,首先是了解、熟悉运用各项审判资源。

按照分工合作的模式来说,虽然能够使得审判团队效率的最大化,但是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了法官助理职务的分工化,使得法官助理在工作上形成的固定的模式,精于一方面事务而导致另一方面事务的疏漏,这样不利于培养全面发展型的人才。

所以,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定期轮岗,使得法官助理全面适应各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中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的重要的一个方面。

司法体制内的法官助理,应将其视为入额法官的储备力量去管理及看待。法官职业相对于公务员职业而言,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然而长期以来,承担繁重的审判业务的法官、法官助理等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资收入、津贴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无明显差别。这就会导致审判岗位缺少对优秀人员的吸引力。法官助理看齐其他行政人员,法官看齐法官助理,这就必然会导致工作拖沓,不认真负责现象。究其根本,是要进行不同工作岗位的不同待遇。使得法官、法官助理产生职业荣誉感。虽然工作种类不同,并无高低贵贱,但是应在让司法人员体会到付出是有收获的,能够看到职业的发展前景,提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对于一个好的法官助理而言,应该成为法官的好助手,既能圆满完成法官交办的任务、减轻法官责任、使法官能专心投入到司法审判中,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又能不断充实、提高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优秀称职的助理。这就要求法官助理能平衡好自己的心态,明白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更不应心存“法官光环效应”,而觉得低人一等,从而消极怠工。应始终坚信,法官助理是离法官最近的职位,是离自身理想信念最近的地方。始终要坚守岗位,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己,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多向优秀法官学习,不断的思考、交流,用法律知识、用理想信念、用工作经验武装自己,为以后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而奠定基础。

同时法官与助理应相辅相成,相互理解,共同进退。法官在法官助理的帮会组下能专心的投入到审判活动中,而法官助理也在帮助法官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我,不断熟悉业务知识。司法体质改革让多数法官告别“一个人战斗”的日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合作,紧密配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不仅需要全体法律人积极参与,更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全社会的共同重视。国家改革以及社会上应提高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感,改变职务竞聘机制,严格准入制度,严格考核制度,完善职务晋升制度,将更多的高素质、高学历、高能力的人才留在法院,保持助理的工作热情,明确法官助理的发展路径,探索出做事和的法官团队模式。全面总结司法改革试点及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的经验及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更好的发挥法官助理的只能作用,努力解决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的法定职务和待遇问题。

法官助理的制度依然任重而道远。法官助理的制度完善仍然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为了法治的中国,努力践行司法改革的内涵,为了实现中国的法制化,奋勇前进!



[1] 《试论现阶段司法改革的重大意义》,于2017525访问。

[2] 施鹏鹏:《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学理逻辑》,载《人民法院报》,201655(第05版:实务周刊)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