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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
探索减少乡镇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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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浩楠  发布时间:2021-05-31 15:03:04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法院收案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亟待建立一套机制来减少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笔者在农村基层工作了近7年,对乡镇基层民事审判活动有了一定的了解,发现城镇与农村社会性质并不相同。而我国现行审判制度并未建立与之相应的案件审判机制。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宣传不全面、

人民群众及部分乡镇干部对“法治”的理解并不正确、现行审判制度并未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对初任法官缺乏培训及入村入户办案缺乏长效机制是我国乡镇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因此应针对现行审判制度出现的问题,依托现有审判实践及各级调解组织,建立与乡镇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审判机制。达到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与幸福水平,来减少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的目的。争取做到乡镇民事案件的“无讼”。

正文全文共计6366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依托作者在乡镇法庭的工作实践,归纳了几年间在乡镇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现象,剖析出我国现行乡镇还属于“熟人社会”的社会性质,该社会性质与城镇的“生人社会”并不相同,而我国现现行审判制度并未因农村、城镇社会性质的不同建立相相应的案件审判机制。我国传统文化根植农村 “熟人社会”的土壤、有着大量“无讼”的思想内容。作者依托现有审判制度、对接传统文化中“无讼”的思想内涵,提出弘扬传统文化、建立体系化的调解制度、加强对村“治保主任”的培训、人民陪审员在“治保主任”中选拔、推进基层法庭建设、建立乡镇民事案件入村入户办案常态化、聘任专职调解员、加强对初任法官培训等措施建立一套与乡镇社会相适应的审判机制,达到减少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目的。    
 

以下正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快速增长。1985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1984年-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数量从80万件增长到673.8万件,增长593.8万件,增长742%[1]。但相应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数量及编制确并没有相应增加,导致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成为各级法院办案人员的常态。这造成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大批一线办案人员长期处于高压疲劳状态,身心得不到休息,健康得不到保障,一线的优秀法官流失严重。另一方面长期高负荷的工作也导致办案质量得不到保障,司法已经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质量抱有很大期待。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瑕疵,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不但会辜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不能让群众满意,更达不到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的要求。现今我国各级法院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一个途径,但若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还需在源头上下功夫。

一、建立减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的必要性

一些学者认为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增加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是人民法治意识增强的反应。确实随着我国法治化进步,广大的人民群众更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法院民事收案数量增加的一个原因。实事求是的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受案数量会进一步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还会增大。故若解决此问题,国家应进一步增加司法投入,建立案件数量与办案人员编制相适的人事制度,增加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这样才能从体制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但这需要很长的一段过程,人民法院不能被动等待,还应依托现有资源,解决现有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减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机制,在不影响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前提下,不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况下,客服各种苦难,满足党和人民交予的审判任务。

二、建立减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的可能性

笔者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后被分配到东新庄法庭工作至今。因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每日审理的都是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案件,接触的为普通村民与乡镇干部,发现现行农村审判机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家并未因城镇与农村社会性质的不同建立相适应的案件审判机制、未充分发挥各级民调组织的作用、基层法庭建设不完备、大量基层家事类案件没有入村、入户办理,对出任法官或调解员的培训不够、部分村民及乡镇干部“法治”意识不正确等问题。因此若建立一套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是能够减少人民法院收案数量的。

三、减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所涉及案件的种类及相关案件在我国法院受案数量中所占比例

从案由上看,乡镇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类纠纷案件,上述案件占据了我国法院收案数量的很大一部分,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情况分析[3]显示,2004年至2014年10年间合同类、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约占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的85%。而遵化市人民法院收结案统计表显示,2015年遵化市人民法院共结案6268件,其中乡镇基层法庭(不包括市区法庭)结案2463件,占总结案数量的39.3%。2016年遵化市人民法院共结案7578件,其中基层法庭结案2934件,占总结案数量的38.7%。故在全国范围内看,减少基层法庭收案数量是还有很大空间的。

四、笔者的乡镇基层法庭工作情况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现象

笔者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遵化市人民法院工作,后被分配到东新庄法庭工作至今。东新庄法庭共辖两个半乡镇,59个行政村,3万余人。2011笔者来到东新庄法庭工作时全年结案数量168件,而到2016年全年收案数量为320件,增长了约一倍。在收案数量增加的同时,法庭工作人员数量确没有相应增加。2011年东新庄法庭办案人员(法官及书记员)为5人,而2016年东新庄法庭工作人员为4人,较2011年反倒减少了。故笔者明显感觉到了工作压力,因此建立减少乡镇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机制迫在眉睫。

因长期在乡镇工作,对辖区各行政村基本情况及案件分布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发现了以下现象:

(一)每年案发数量集中在几个行政村,其他几个行政村案件数量则较少。笔者工作的乡镇共管辖有59个行政村,其中行政村有大有小,大的2000余户,小的100多户,但每年承办的案件都固定集中在西梁子河村、东新庄村、山里各庄村、骆各庄村、山头庄村等,其他行政村案件则较少,据统计,有约10个行政村平均每年案件数量不足1件。

(二)相同人口的行政村案件数量相差很大,案件数量更多的与当地村民的思想观念有关,与人口数量关系不大。按照人们通俗观念的理解认为一个行政村的案件数量会与人口有直接的关系。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其实不然,法案数量更多的与村民的思想观念有关,若一个村村风民风较好、村干部更有责任感。则邻里家庭之间更倾向于相互帮忙解决问题,而若邻里之间比较冷漠,村干部更有责任感,则村民只能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就会比较多。例如管理下辖的西梁子河村与东梁子河村人口均为2000多户,且两村相邻,但西梁子河村村案件确为东梁子河村案件数量的几倍。

(三)某些案件在一个时间段内具有示范作用,导致一类案件高发。笔者在工作时发现一个区域内往往会在一个时间段内集中出现较多的同一类案件,甚至类似案件会在一个区域内长时间高发。例如笔者发现在2012年-2014年南营村离婚案件突然高发,2014年以后离婚案件发案率趋于正常;2015年-2016年东新庄村排除妨害案件高发,2015年以前及2017年以后发案率趋于正常。

(四)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当地的法案率有直接的关系。每逢村民换届选举及其他涉村干部的突发事件会导致短期内法庭的收案数量增加;有连任多届乡镇干部的村发案率较低,但该乡镇干部卸任则法案数量爆发。例如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城子村、平安庄村、牛角峪村等村一直案件数量低,但2015年前后这几个村突然案件数量暴增,原因是这几个村原来一直有连任多届的老村委会主任、老党支部书记,但2015年该几名村干部确因其他原因接受了过党纪政纪处分导致在村内威望下降,不信任村干部的调解,转而诉诸法律解决,人民法院收案数量纠纷增加。而西梁子河村几年内一直案件高发,而该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党组织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村干部长期缺失。

(五)一部分乡镇干部对法治的理解不正确,简单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任何纠纷都要法院解决,忽视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因工作关系笔者要经常和辖区的乡镇干部接触,几年间他们的工作作风确实发生了很多改变,从以前的什么事都敢做,什么事可以做,衍化到了现在的什么问题都怕做,什么问题都不做,甚至该履职的不履职,造成短期内未有效发挥作用,这也是人民法院收案数量逐年增加的很大一部分原因。

以上可看出,我国现在广大乡村尚处于“熟人社会”、甚至有些“礼制社会”的影子,有自己较为独特的价值体系。比如:“乡土本色”“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礼治秩序”、“无讼”、“长老统治”等[4]

五、“依法治国”依然适用于“熟人社会”,应因地制宜的建立与“熟人社会”相适的案件审判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快速发展,审判制度已趋完善,但也存在着审判机制太过一致,故应该建立与不同社会形式相适的审判机制。当前,我国在大力推进传统文化建设,而传统文化的土壤就是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本质上即具有大量的“无讼”的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之无讼乎[5]。我国传统文化推崇无讼的原因是法律解决问题会有损邻里之间的和善。在我国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都相互熟识,有时家庭之间或邻里之间的劝谏、村干部的调解对当事人都构成极大的影响。故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通过邻里之间的化解来解决日常出现的矛盾问题社会效果更好。若建立适应我国广大乡镇的审判机制,不但能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明,也能减少法院的收案数量,减轻司法压力。

六、选择用何种机制解决矛盾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并不影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有些人认为建立减少乡镇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会降低人们的法治意识,阻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现今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渠道空前发达,人们很容易获取相关法律条文、案例,若想通过“愚民”来减少案件数量并不现实。相反通过向人们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知晓适用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利弊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若人们知法懂法了,会更倾向于使用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方式解决问题,我国法治化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七、减少乡镇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大力弘扬传统文化、普及幸福乡村的观念。要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我国文化中传统“和为贵”[6]的价值取向,普及推广幸福乡村、无讼乡村的观念。鼓励人民群众采用和解的方式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同时普法宣传要深入实际,在宣传报道的时候不单单只讲明法律、法规,还要做到释法明理,剖析各种途径解决纠纷的利弊。通过日常办案笔者了解到CCTV12法治频道对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法制频道更应该做一些农村类节目、家庭类节目,目让人民群众了解和解解决纠纷对邻里、自身权益带来的好处、认识到诉讼的风险及可能已经引起的社会和谐与邻里关系的破坏,让人民群众自觉选用非诉手段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各级民调组织的作用,开展对各级“治保主任”的培训,建立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民事调解体系。各级民调组织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补充,在非诉解决邻里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办案,笔者了解到各行政村的“治保主任”一般都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在村中有一定威望,在解决纠纷中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他们较一般“人民陪审员”有一定的优势即调解邻里关系本质为他们的本职工作,与法院配合调解解决纠纷肩负了全村村民的信任,故他们的工作更具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原则上也应当在“治保主任”中优秀的部分选任)。但也他们存在着法律水平不高,无统一监管等问题。故在当前人民法院人员、经费不足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大力加强对“治保主任”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治水平,同时汇同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系统的调解体系,协助人民法院办案。

(三)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文化,探索建立“息诉”机制。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里本质上就有着丰富的“劝诉机制”,历史上的各级政府官员都把“无讼”作为自己的政绩而努力推进,如悬挂于平遥县城的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明碾伯(今青海省乐都县)知县徐志炳创立的“息诉歌”[7],明王阳明创立的“十家牌法”[8],都减少乡镇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我们还应与现有民调机制、审判体系相结合,探索建立乡镇民事案件非经基层民调组织同意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审理制度。

(四)继续推进派出法庭建设,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入村入户办案常态化机制。通过办案笔者了解到在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时,入村、入户办理有着很好的效果。从案件性质来讲,上述几种案件都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同时也具有很强的隐私性,但乡土社会忠不存在有很强的隐私观念,村民之间对家常里道之事大多比较了解。故入村办案时百姓往往能帮助了解案情,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同时村民之间也有着朴素的是非善恶观念,做当事人工作效果更好。同时入村入户办案也起着有着很强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减少类似案件的发案率。

(五)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设立专门调解员职位,加强初任法官及调解员的培训。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调审分离制度,但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调审分离制度,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员,对初任法官的培训也不健全。相较审判工作而言,调解工作需要更多人生阅历,需要工作技巧。初任法官或法官助理一般很难适应此项工作。笔者工作前几年,因没有乡镇工作经验,且初出校门没有多少人身阅历。故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做好调撤工作,办案效果也不好,这种情况延续了好长一段时间。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类似笔者的情况应该比较普遍,因此更应当加强对初任法官、法官助理的业务培训,让他们获得胜任此项工作的技能,以获得满意的办案效果。同时应当设立专职调解员岗位,选聘部分退休的有经验的老法官或老检察官、老律师等专职做调解工作。他们往往能利用自己的工作技能、人生阅历巧妙的做好当事人工作,同时岁数大的、有经验的办案人员也更能让当事人信服。

(六)汇同各级组织部门向基层乡镇干部普及全面的“依法治国”观念,探索建立“幸福乡村”“非诉乡村”作为乡镇干部业绩考核依据的机制。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基层乡镇干部普及“依法治国”观念,区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基层乡镇干部积极主动做群众工作;同时建立“幸福乡村”“非诉乡村”作为乡镇干部业绩考核依据的机制,设立相应奖惩措施,另一方面幸福乡村建设也有利于一般乡镇工作的有序开展。



[1]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 20132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中的讲话》

[3] 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

[4]费孝通《乡土中国》

[5] 《论语.颜渊》

[6] 《论语学而》

[7] 《中国土族》201103

[8] 《王阳明文集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

——探索减少乡镇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机制的研究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