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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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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21-05-31 14:57:1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接收各类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家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所以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尤其是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强调不够,随着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不匹配,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离婚案件及赡养案件逐年增长;二是法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一些法官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看作私人领域,认为不适宜管,也不好管,法官审理家事案件积极性不高;三是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缺乏创新思维,审判中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

俗话说“家是小的国,国是大的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妥善处理婚姻、赡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对未成年保护、妇女权益的保护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有力保证。本文讨论家事审判在时下快节奏的社会中,本着“和谐稳定为主”的总要求,如何达到案件减少及案结事了,即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切实问题,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文共6269字。

主要创新观点:

    面对我国家事审判中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几点:

    1、增强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的创新意识,转变审判思维,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提高社会稳定指数。

2、家事审判与司法改革相适应,建设家事审判团队,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全力攻坚家事审判难题。

3、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与物质文明相适应的精神文明,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来减少家事案件的数量。           

以下正文:

我国家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我们要讨论的是我国家事审判疑难问题,那么什么是家事案件?家事案件指的是因家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案件,而家事纠纷指的是身份关系案件和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离婚、继承、抚养和赡养等案件。通过对家事案件的释义,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就是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面临着日益增多的家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突出了许多疑难问题,例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加快因为经济利益出现了假离婚潮;因为逃避债务出现了恶意离婚等,导致很多法官不愿去审理家事案件;或者将家事案件简单化。出现了未成年、妇女和老人权益保护不到位;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等问题。如何破解家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成了我们整个法院系统的任务。

一、        家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恶意讼诉屡见不鲜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方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申请执行等方式,造成法院做出错误裁判或执行,进而谋取非法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①]随着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家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为例,因逃避债务或者骗取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而出现的假离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者为国家、集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券债务而出向的恶意虚假诉讼也严重损害了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的亵渎了法律的公信力。

1、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让恶意串通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在法律面前无从遁形。

面临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加快立法和完善法律,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惩治恶意诉讼人。结合家事案件的特点,完善审判、调解程序,运用法律和程序来扎紧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口子。例如,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有效的防止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发生。

2、严把调解程序,杜绝在调解结案的方式中出现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原则,其特点是结案时间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要求不高。因此,很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非常热衷于调解结案这种方式,当事人之间常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据不完统计,有超过四分之三的虚假诉讼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②]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我们不难看出在家事案件中,许多的案件都存在调解前置程序,例如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基于这样的审理程序,我们就必须要严把调解程序。杜绝在调解程序中出现以“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案;杜绝出现仅仅凭借欠据就支持债权债务的成立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虚假诉讼的存在就忽视了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我国司法特有的程序,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家事案件中调解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快速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维护和亲情的稳固。为此我们必须在调解程序中严格落实相应的证据标准预防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其次在立法层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二、        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妇女和老人权益保护不足

家庭治理、家庭建设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基础。这些年来,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当婚姻家庭破裂、家庭解体,会产生很多社会不良后果。

首先,未成年人不能健康成长,很多未成年犯罪,还有很多虽未走上犯罪道路但行为不端的不良少年,都与父母离异有关。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正如梁启超所言:“少年强则中国强。”如果少年不强,未来的中国就不强。如果少年没有希望,未来的中国就没有希望。[③]为此在离婚案件中我们必须要考虑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问题,充分保障未年人的权益,避免出现因为家庭的破裂而出现未成年无人抚养,从而辍学走上歧途。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我们也必须要正视家庭的完整性给孩子带来的保护,只有美满的家庭、稳定的家庭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及教育未成年人。为此就要求我们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充分的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做到尽可能小的伤害未成年子女,不能简单的将离婚案件当成只是婚姻关系解除和共同财产分配问题。例如南京两级法院就探索建立了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诉讼监护人制度。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实行观护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由志愿者、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次,妇女权益保护不足,甚至经常因为离婚出现“被负债”。在婚姻家庭中妇女往往是这个家庭的“保姆”,不仅要相夫教子还要照顾老人,为此很多女性在婚后就做了“全职太太”。一旦夫妻二人的感情出现问题而走向了离婚道路,妇女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弱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基于此条甚至出现了因为离婚而“被负债”。“被负债”的对象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妇女。在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的得到充分的保护就需要我们在审判中明确一些认定“夫妻共同负债”标准:一是要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仅有欠条尚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作局”。二是出借人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应提交补强证据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三是所借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

再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经常涉及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老人的切身利益,虐待老人的行为,不仅应受到舆论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避免在分家析产的案件中出现财产分完了,老人却无人赡养的现象。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当今社会老年人的赡养还是应当由家庭赡养,而不能把老年人赡养问题推给社会和国家。[④]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要在家事案件中弘扬这种美德,要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经济利益,还要考虑精神上的需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内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在审理赡养案件时,虽然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原因复杂,但主要与亲情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密切相关,刚起诉到法院时矛盾尖锐,似乎不可调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互相谦让,加之亲情的动力,赡养纠纷最终是可以调和的。这就要求我们法官有耐心去面对家庭矛盾,不仅仅解决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问题,还要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三、        在审理家事案件重缺乏创新思维,审判思路僵化,专业化

不强

家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相比较,主要有特点有:一是本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因为家事案件多是与亲戚、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纠纷,其中又包含着众多的感情因素和相当程度上的误解,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身份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诉讼的变更、合并的特殊性,在家事审判程序中为了一次性的解决纠纷,避免身份关系的长期悬而未决以及方便法院全面的、迅速的发现真实,允许当事人在程序进行中为诉之变更,并且允许将不同诉讼标的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三是程序的不公开性,家事案件涉及个人秘密、隐私、感情生活。正是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血缘、情感、伦理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除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外,还涉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甚至涉及到当事人以外亲属间的情感慰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等等,因此,要着眼于家事审判不同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创新家事审判司法理念。[⑤]现在我们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往往更关注的是案件审理速度,将家事案件审理与其他普通的民事案件混同,审判专业化不强,审判思路僵化,缺乏与家事案件相适应的创新思维。

1、创建专业的家事案件审判团队,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

伴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构建以入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以此为契机,我们可以创建专业的家事案件审判团队,只有建立专门的审判团队,培养专门的家事法官,才能逐步探索培育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理念、机制、程序和方法。

2、创新家事案件审判司法理念,灵活审判思路。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家事案件被边缘化。一些法官简单的将家事案件认为是一种经济案件,从而忽略了家事案件中的亲情、爱情等因素;还有一些法官认为家事案件琐碎,案情疑难复杂,不如一些经济案件,如借贷、合同等案件办理的快,严重阻碍案件审理的数量。因为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与其他民事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实家事案件往往更能体现法官的办案专业水准,办理家事案件不仅需要法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既要解决诉求,又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有不同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审判思维和审判理念,例如,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坚持保护弱者理念,在公正司法的同时着重保护未成年、妇女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坚持柔性司法理念,家事审判应当以消除对立、修复关系、实现家庭和睦为导向,构建柔性诉讼环境,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缓和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⑥]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与物质文明相适应的精神文明,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来减少家事案件的数量,缓解法院审判压力

邓小平总书记曾经说过:“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但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与物质文明建设相匹配的前提下提出来的。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脱节的现象日益显现,因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在离婚案件中外情导致离婚是现代离婚的主要原因。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昔日的艰苦生活变为过去,因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贪图享乐,生活腐化的思潮滋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度下降,很容易导致第三者插足或者成为第三者,再加上强烈的社会诱惑,婚外情呈上升趋势。婚外恋、“包二奶”、涉足色情场所等情况对婚姻、家庭产生巨大冲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一方要求起诉离婚。

在赡养案件中有的子女往往素质不高,缺乏敬老爱老的美德,只顾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贪图享受,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从而引发赡养纠纷。有的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例如有的老人提出赡养问题,而子女提出首先要处理好家庭财产问题,然后才处理赡养问题,完全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

以上案件的来源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公民道德的缺失,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滞后。法院可以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充当宣传员的角色,选出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片,通过宣传片来教育和告诫公民,既可以弘扬忠诚家庭、忠诚婚姻及尊来敬老的美德,还可以通过提高公民的整体素养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从而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我国家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审判体制、审判思维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我们要在借鉴西方先进的思想、体制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家事案件解决体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和万事兴,家固天下稳。家事案件疑难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我们的任务任重道远。



[] 李翡:《虚假诉讼行为的探析与整治》,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1月(上),第279页。

[] 中国法院网:《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应对》,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2252.shtml,于2017428访问。

[] 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53页。

[] 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56页。

[] 中国法院网:《家事审判:创新司法理念 探索工作机制》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889337.shtml,于2017430访问。

[]中国法院网:《家事审判:创新司法理念 探索工作机制》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889337.shtml,于2017430访问。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