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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刑事错案“养成计”
从2014年度被改判的12例错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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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雪梅  发布时间:2021-05-31 11:25:4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纠正了一大批错案,这些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而言看似偶然但对于错误结果的发生实则必然。本文对这些错案进行表格式的比对分析发现,错案大多形成于侦查阶段,发展于起诉阶段,养成于审判阶段。这些错案之所以养成于审判阶段的直接原因在于审判阶段难以有效地发挥对证据的审查作用。根本原因则在于刑事庭审走过场,忽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审判阶段的错案应止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程序的设计及“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

(全文共5379字。)

  

 

以下正文:

错案是对社会公平的极大伤害,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度破坏。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一书中指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审判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也是防范错案的发生最后防线。因此重点分析审判阶段“错案”形成的原因,然而“错案”的内涵及外延是一切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错案的基本问题探析

(一)什么是错案

两会期间,最高院发文指出2014年度全国共纠正了12起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错案,此后“错案”一词引发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错案这个词的意思看似明白,但要用精准的文字加以概括却不容易。在百度的地址栏输入“错案”会出现很多以“冤假错案”来表述的话题。那么,到底什么才算错案,它与“冤假错案”又是什么关系呢。因为本文讨论的是刑事错案,所以从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及最终的落脚点来讲,笔者认为错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程序的选择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其构成要件可归纳为:1.主体必须是公检法三机关;2.发生时间: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3.错误作用的对象:定罪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标准的错误、案件事实的认定的错误、法律的适用的错误、程序的选择及合法性问题的错误。4.结果存在错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笔者认为“冤假错案”是一个范化的词语,虽然常被寻常百姓所提及,但该词如果作为法律术语使用并不专业,更不严谨。从“冤假”二字的字面意思不难理解为“存在冤”案、“假”案,而无论是冤案还是假案,都最终 可以被一个“错”字所涵盖,所以笔者认为冤案、假案都是错案的表现形式,在法学或者说司法领域只应有“错案”一词。

(二)错案的表现形式

因为错案可能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依据不同标准,会有多种表现形式。从错误程度看,可分为全部错误和部分错误;从错误的实质内容上看,又可分为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从犯错主体上看,又可分为侦查阶段的错案、起诉阶段的错案、审判阶段的错案;从导致错误的原因的主观心理上可以分为主观故意的错案、客观过失的错案。下面重点表述以错误对象为标准划分的错案表现形式。

1证据采集错误导致的错案:只重视有罪、罪重证据的采集,不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采集。证据采集的形式、方法错误:形式不合法、收集程序不合法、形式貌似合法但实质上不合法(如刑讯后的签字捺印)、不经庭审而采信的证据等。

2、证据采信错误导致的错案:不该采信的证据而采信了,该采信的证据没有采信。所有证据均是嫌疑人意思和行为的再现或延伸。证据多的时候,没有抓住关键证据。证据少的时候,没能考虑证据的充分证明作用。在证据收集采信上,没有做到关键事实的认定必须由能起到充分证明作用的证据来证明。没能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逐一审查判断和综合审查判断。

3、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的错案: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很多,证明标准低是一个重要原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4、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错案:包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加重与从重、减轻与从轻等方面。适法错误通常与事实认定错误一脉相承。大多没能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分析论证案件。而引法错误通常是事实认定没有问题,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引法时错引。

5、判决中关于定罪与量刑错误导致的错案:结果与行为不对应:即罪与罚不对称,包括无罪而罚、有罪不罚、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当减不减、当轻不轻、当加(重)不加、当重不重等。这是真正的错案。通常是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出现错误的情况下,而导致这一错误。

6、程序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包括暴力取证导致错案、应退回补充侦查而选择提起公诉造成的错案、非法证据未与排除导致的错案。

二、对2014年度被纠正的12起错案的梳理及总结

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错案的发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灾难性的影响。根据两会数字可知,2014年全国范围内纠正了12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得刑事错案,希望通过对12起错案基本情况的梳理,能找出一些错案形成的共性及规律。

(一)2014年度被纠正的十二起错案的基本情况

序号

案件及罪名

一审刑罚

纠正方式

原因

 错误成因

纠错时限

开庭次数

1

杨波涛案

故意杀人罪

死缓

检察机关撤诉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且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

11

7

2

张光祥案

抢劫罪

死缓

二审改判无罪

证据不足

1.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取非法证据且作为定定案的直接证据

11

7

3

王江峰案

抢劫罪

10

再审改判无罪

证据不足

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仅凭12份口供和被害人指认定案

3

3

4

欧阳佳案

抢劫罪

10年6个月

二审改判无罪

证据不足

1.多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忽视被告无罪证据

5

3

5

高如举、谢石勇案

抢劫罪

死刑

检察机关撤诉

证据不足

真凶归来

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2.仅凭口供定案

3.忽视被告人无罪证据

10

5

6

念斌案

投放危险物质

死刑

二审改判无罪

证据不足

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2.侦查机关证据造假3..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4.证据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8

8

7

徐辉案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死缓

再审改判无罪

证据不足

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2.警犬气味辨别和DNA鉴定不具有唯一性

16

4

8

黄家光案

故意杀人罪

无期

再审改判无罪

证据不足

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未参与作案

1.定案证据系未经质证的3份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系刑讯逼供以获取

18

3

9

陈琴琴案

故意杀人罪

死缓

二审改判无罪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言2.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3.忽视被告人无罪证据

5

5

10

王元松案

故意杀人最

无期

再审改判无罪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真凶归来

1.证人被刑讯逼供作伪证

2.仅凭证言定案

10

4

11

王国其案

非法买卖枪支罪

10

检察机关撤诉

证据不足

司法鉴定依据混乱,仅凭一个无法查获的行业标准作为判定公民有罪的依据

5

6

12

呼格吉勒图案

故意杀人罪

死刑

再审改判无罪

真凶归来

1.刑讯逼供,以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2.口供与尸检报告矛盾

3.侦查过程粗陋,遗漏重要线索

18

3

(二)2014年度被纠正的12起错案相关问题统计表

序号

项目

类型

数量

总数

比重

 

推论

1

涉罪属性

暴力性犯罪

11

12

0.92

冤假错案多为暴力犯罪,社会影响大

2

纠错主体

法院

9

12

0.75

法院是纠正冤假错案的主力军

3

取证手段

刑讯逼供

10

12

0.83

冤假错案普遍始于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

4

定案依据

非法 口供

10

12

0.83

侦查阶段通过刑讯获得口供均作为定案依据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形同虚设

5

改判原因

证据不足

10

12

0.83

冤假错案的产生与证据不足密不可分

 

6

 

 

证据不足类型

证据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6

9

0.67

证据审查未到达刑诉法及证据法规定的证明标准

无罪证据被忽视

5

12

0.42

办案主题主观片面,存在有罪推定倾向

8

纠错历时

各案平均用时

117

12

5.8

纠错程序时间跨度大,纠错程序不畅

9

开庭次数

各案平均开庭次数

58

12

4.8

多次开庭仍不能查清事实,庭审走过场

通过用两个表格对12起错案的整理与统计,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逻辑:错案有92%属于在暴力性犯罪,而这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有83%要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而这83%有罪供述100%会被公诉机关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对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证据100%采信,最终造成冤假错案100%与证据不足有关。根据这个逻辑,我们逐步进行反推式思考:

1.为什么错案都与证据不足密切相关

刑事犯罪从案发到侦破再到提起公诉最终到法院的定罪量刑是有时间顺序的,也就是说相对于案件发生的事实,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事后性,因为时间的不可逆性,案件一发生即成为历史,谁也无法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所有事实只能依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即视为法律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任何被认定的法律事实都必须有合法的证据加以证实,整个诉讼程序都是运用证据证明法律真实、运用证据进行定罪和量刑的过程。对于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既有量的要求,又有质的要求。而12起被纠正的错案大多数表现为侦查阶段通过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因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导致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从而形成错案。此外,从上述表格中还可以发现,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能够排除 合理怀疑也是因为证据质量不合格,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引发的错案。

2.为什么在审判阶段对公诉机关的证据几乎全部采信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属于“流水作业”模式,一个案件先后经由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最终进入法院。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机关其基本任务是收集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上游工序”形成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进行的检验或复核,做出起诉与否的判断,而法院的任务就是其一是适用正确的程序根据已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是把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认定的案件事实。然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已经忽视了庭审的核心任务,将其工作的中心转化为对侦查和起诉两个阶段成果的确认。 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然而当前的庭审走过场,往往是开庭时通过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对于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的辩护视而不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前会议等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形同虚设导致一些非法证据不能依法排除,顺利成为定案依据。

三、错案在审判阶段形成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庭审走过场,对证据的审查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

12起错案每件平均开庭次数为4.8次,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占到案件总数的83%以上,因证据不足改判的案件比例占案件总数的83%,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因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占到总数的67%。这些真实的数据都充分表明庭审过程中非法证据没有被依法排除,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证据审查是庭审的基本功能,要敢于对庭审前的一切证据设置怀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说。 庭审是作为审判阶段的核心,是法院对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依法严格地审查判断和检验取舍的过程。法官对所有犯罪事实的判断和认定,都必须建立在对证据的审查上,以区别法官的主观臆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均已由法庭查证属实,即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的合法性已被法庭确认。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被排除,对案件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他性的,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表示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很难用一种客观尺度来衡量。它要求法官在定案时,在理念上遵循一种原则,要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度。这需要法官基于司法良知,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建立在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采信和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排除任何人为和非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在其自身知识和经验范围内,感到对案件事实认定确有把握,而不是似是而非、疑惑不定,排除任何有根据的合理怀疑。

  1. 对策---落实“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通过对12起错案为何发生在审判阶段进行分析发下,主要原因在于庭审过程的形式化。因此为了防范错案发生在审判阶段,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杜绝“庭审表演”走过场,就要坚持“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真正做到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出,所有言词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要放在庭审过程中调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二是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以审判为中心”不仅限于庭审,还强调了审判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影响甚至主导作用。确保侦查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三是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要突出法院在司法职权配置中的权力制约作用,建立以法院最终审判为标准、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必须对现行的司法权配置及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改进,及时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

四是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实被告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通过建立完善控辩平等的保障制度,让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五是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院必须将审判职能置于一切职能的中心和首要地位,确立法院内部权力运行的审判中心化和审判权力运行的去行政化。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各种刑事判决却每天都在发生,可能随时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从我做起充分发挥庭审对证据审查的能动性,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梦想而努力。 

 



 培根:《论司法》张玲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张玲译,253

 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J].清华法学,2013,(5):132-13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王新清.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J].政治与法律,2014,(6):146. 

 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J].政法论坛,2013,(5):17.

 6 王彪.法院内部控制刑事裁判权的方法与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70.   

 陈卫东.“从侦查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变革[J].法学论丛.2014,(2)

 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J].法学家,2013,(2



 
责任编辑: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