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司法公开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司法公开是适应司法国际发展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准,司法公开是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力助手。当今社会司法公开受到越来越多关注,1982年宪法将“公开审判”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以体现,2007年最高院提出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2009年最高院又提出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10年最高院公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这一系列的发展历程体现出我国从制度层面到法律层面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所做出的努力。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全国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法院进行司法透明度测评,结果显示中国司法透明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明显不足。笔者以司法公开的历史沿革为视角探析司法公开的重要性,旨在立足我国司法公开的社会实际,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功经验,探索出一套独具特色、系统全面的司法公开体制。笔者建议在各级法院系统中成立专门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制定前期、中期、后期三期目标,前期针对自身的现状进行排查摸底,中期向别人学习新方法、新思路,后期积极主动创新司法公开的新载体。只有各工作小组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分期目标才能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贡献力量。
(全文5783字)
以下正文:
一、现状分析:以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司法透明度测评结果为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司法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和及时公开的三项基本原则。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五年来,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一直在98%以上;2012年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2%,二审后达到99.4%。[1]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推行“阳光司法”,转变观念,更新理念,全面推行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从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到法院年度报告,从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到庭审观摩……人民法院多方位、多角度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可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透明度工作的满意度又如何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全国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法院进行司法透明度测评的结果:
(表一)
(表二)
表(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透明度整体测评结果(满分100分)[2];表(二)是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透明度整体测评结果(满分100分)[3]。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深圳、厦门、成都、宁波、长沙等地的司法公开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但是还存在明显的不足,部分地区法院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度不够,迫切需要理性审视司法公开,多角度、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进程。
二、理性审视:从历史沿革看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一)司法公开的历史沿革
中世纪审判,司法不公开。美国比较法学家约翰•亨利•梅利曼曾经说过:“中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受到罗马法复兴和教会审判程序法、尤其是集权制国家的兴起的影响,司法是不透明的,刑事司法便呈现这种面目,这种刑事诉讼是国家对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其程序是书面的和秘密的,被告人没有延请律师权。他通常被要求宣誓作证,刑讯是逼供取证的常用方法。”[4]在一个维护集权统治的时代,只有保持神秘性才能迫使民众对权力产生畏惧。18世纪中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首先提出了公开审判原则,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贝卡利亚的公开审判思想问世后,公开审判原则在各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到了近代,先进国家一般实行法治,司法公开。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指出:“诉讼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5]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6]196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确认和明确了公开审判原则,即“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7]至此,司法公开被认为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一项基本的人权。
中国自古“黄帝以兵定天下”,整个社会呈现的是统治与被统治,惩罚与被惩罚的社会形态,百姓顺从统治者,传统司法审判,官威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清末出现的现代报纸《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做了详尽的报道,披露案件审理之中的朦胧之处,抨击审判缺乏司法透明度,称“缘审断民案,应许众民入堂听训,众疑既可释,而问官又有制于公论也”。[8]司法公开之需求在清末就已显现出来。到了近代,司法公开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我国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1975年宪法取消了审判公开原则。1978年宪法重又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将“公开审判”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以体现。1999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进行了规定;2007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并对庭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公开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审判、执行各环节及审判事务的全面公开,将审判公开发展为全方位、多渠道的司法公开;2010年公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程序上的司法公开追求落实到司法公开示范单位的创建上来。这一系列的发展历程体现出我国从制度层面到法律层面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了解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司法公开的功能和意义
司法公开是适应司法国际发展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的认可,司法公开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准。司法公开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公众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司法过程,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能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中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基础。
司法公开是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力助手。新的社会形势下,诸多社会问题显现暴露出来,法律之空白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司法公开有助于了解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及时弥补空白,为社会管理提供行之有效的措施。
司法公开是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坚强后盾。人民群众只有了解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推动法院工作的顺利展开,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开的终极目的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关注”的社会环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的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
三、知己知彼:域外经验及我国新举措
美国50个州法院、2个巡回法院已允许庭审直播,除公开案件情况外,美国法院还要公开法官的遴选和晋升标准,法院的财政预算以及对法官的投诉和惩戒等。法律严格限制法官接受礼物的价值和类型,法官每年都要公布自己的收入和资产,错误披露将会有严重后果;由司法部门自己处理司法腐败的问题,一旦发现有法官腐败,就立即处罚并公布。[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庭审之后将言词辩论记录全文发布在官方网站上。美国联邦法院所有判决意见可以在宣判后第一时间在网站上查到。[10]
台湾地区新近的司法改革已经实现了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包括审判资讯、庭审录音录像、裁判文书、裁判依据等,民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就连法官的评议记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在裁判确定后申请阅览。此外,还加强科技法庭的建设,实现法庭笔录电脑化;实行法庭诉讼实况的数码录音;实现法院的远距离讯问;实现电子笔录远程调阅,凡是依法有权调阅笔录的人在家或办公室都可以调阅案件的电子笔录。[11]再如香港所有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均采用全程数码录音,不用作书面记录,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如上诉,也可转换成聆讯善本;广泛采用科技法庭,向海外证人和易受到伤害的证人取证,通过多媒体显示证据,法官随时上网取阅案件文档。[12]
近些年,大陆法院在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新途径上取得了很多喜人的成绩。重庆第一中级法院2009年8月开通网上立案平台。北京朝阳区法院2004年11月在全国首次网上直播庭审, 2009年9月16日正式开通了全国首家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 “北京法院直播网”。[13] 辽宁法院与贵州遵义中院 2009年8月3日第一次利用法院专网进行跨省远程开庭,给当事人提供极大便利。河南高院2010年1月1日规定:公民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只需经过安全检查,随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河南省2009年19个中级法院、163个基层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上网率平均为97.96%。北京法院2009年1月开通“12368” 司法信息查询热线,可了解案件的立案、承办、开庭到结案的相关信息。[14]
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司法公开程度已经提高,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还有待提升,如果我们能有效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新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法院、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系统、全面的司法公开体制,必能使我国司法公开进程迈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司法亲民性,真正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四、策略实现:多举措推进司法公开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高,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诉求越来越强烈。当事人希望更多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胜诉,为什么会败诉,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参与司法进程提高自身使命感,真正体会当家作主的感觉。党委和政府希望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开让百姓真正体会到司法公正,化解司法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在这种背景下,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进程,加大向社会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就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究竟该如何推进司法公开进程呢?
第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公开涉及面广,需要全面统筹,整体行动。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体制,首先要求各级法要针对司法公开成立专门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由院领导部署,专门人员执行,定期考核,奖惩通报。司法公开工作小组要制定前期、中期、后期三期目标,然后部署各个时期内的分期目标,以分期目标的达标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系统、全面的司法公开体制。当然,必须要给司法公开体制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目前有些基层法院,还没有配备宽带,“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基层法院即使再明白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也不能实现文书上网、创建网站、网上办案等公开形式。
第二,前期目标:弥补差距,按照现有标准贯彻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六公开”的基本要求,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各级法院成立的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根据最高院的“六公开”要求,首先要制定“六公开自查表”,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方面逐一排查,筛选出不足之处,制作成表格上报上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上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并定期公布本法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进展以及取得成效。
第三,中期目标:学习先进法院新做法。各级法院成立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带动本小组成员,经过排查、整改,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方面取得基本成效后,应当制定中期目标——向别人学习,探索新路径,创新新方法。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针对自身的社会实际有效借鉴成功经验,学习新方法、新思路,将某些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新做法引用到本法院,试行后观效果,若可行再大规模推行之。目前大陆地区很多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开拓了很多新路径、新方法、新平台,比如上海法院2009年在全国推行电子诉讼档案公众查阅服务,北京法院开通“12368”司法信息查询热线,[15]可了解案件的立案、承办、开庭、结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广州省法院开展远程立案、巡回立案、节假日立案,很好地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某些先进法院在司法公开的科技化、互动性方面取得的成绩非常值得各地法院去借鉴学习。当然学习不能仅局限于大陆地区的法院,域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的新做法、新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去探讨、研究。诸如台湾地区可以查阅法官的评议记录、法庭诉讼实况数码录音、法院的远距离讯问等都是大陆地区所没有使用过的司法公开方式,非常值得大陆地区学习、借鉴。
第四,后期目标:创新其他形式的公开载体。各级法院成立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在弥补差距、向别人学习方面取得成效后,还要要独树一帜,创新司法公开的新形式,争做龙头示范法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积极推广,带动全国司法公开工作的共同发展。各工作小组要对本法院创新的司法公开新形式及时上报上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小组,上级法院工作小组对下级法院新方法的试行工作实时监控,观其成效,再做宣传适用。比如说,有的法院采取话剧演出、拍摄影视剧、制作DVD等,以生动的形式宣传法院工作,既要展现出法官亲民爱民、公正司法的一面,又展现出法官思维缜密、敏锐智慧的一面。《南平红荔》这部电视剧就是以詹红荔同志的先进事迹为剧本,诠释了法院工作的严肃性与法官思维的灵活性,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又如,与新闻媒体加强合作、联合举办栏目,借助新闻媒体的“软实力”推进司法公开的新进程。
结语
司法公开是一个不断深化、永无止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走出司法公开的实施困境,就必须理性创新司法公开建设机制,不断增进司法公开透明度。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言,只有通过司法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判决确实表达了法,才能唤起人们对审判的尊崇信仰,从而更自觉地遵守法,反之,司法将只是专政和冷漠的代名词。
[1] 谭世贵: 《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 ,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 版,第65页。
[2] 王 潇: 《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5月第1版,第243页。
[3] 王 潇: 《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5月第1版,第244页。
[4] [美]过尔丁: 《法律哲学》 ,齐海滨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5] [日] 川岛武宜著: 《现代化与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 19 页。
[6] 胡道才、魏俊哲: 《当事人隐私权保护视野中的司法透明之度》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年第3期,第52页。
[7] 胡道才、魏俊哲: 《当事人隐私权保护视野中的司法透明之度》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年第3期,第52页。
[8] 王 潇: 《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78页。
[9]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10] [美] 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第43页。
[11] 蔡长水: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杨夏柏主编,载 《反腐败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66页。
[12] 蔡长水: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杨夏柏主编,载 《反腐败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66页。
[13] 自维文: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 ,载 《中华新闻报》 2003年11月19日。
[14] 谭世贵著: 《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 ,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132页。
[15] 曹瑞林、李庆华: 《论公开审判与新闻报道问题》 ,载 《新闻战线》 2000年第7期,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