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一和原告李某二系亲兄弟,二人祖父母、父母的坟茔安置在该村某地块中。被告某钢铁公司租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述坟茔涉及迁移。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上述合葬坟价格为2300元,单体坟为1800元,合计4100元。该村村民委员会通知二原告领取坟茔迁移补偿款,但二原告拒不领取,亦未将坟茔迁走。坟茔迁移期间,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平整该地块时,因未看到坟头而将上述坟莹挖走,其中的骨灰、棺木不知去向。事发后,二原告和村干部多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协商未果,故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祖父母、父母的骨灰及棺木,并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后,该案承办人、靠山庄法庭法官王红梅亲赴现场进行勘查,走访该村村民,并向村民委员会了解案件背景。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二原告因故人坟茔被损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坟茔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场所,具有特殊意义,是人们悼念故人、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被告工作人员因疏忽将二原告祖父母、父母的坟茔挖走,导致二原告及其故人的近亲属无法进行祭祀,其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利的侵害,已构成侵权。死者已矣,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任何侵权行为人都应依法给与赔偿。 |